5.1 概述


    本章将对细水雾系统组件的正确使用提出要求。
5.1.1 系统组件列表
5.1.1.1 除非满足第 5.1.1.2 或5.1.1.3 项要求,否则细水雾系统的全部组件均应标明其用途。
5.1.1.2 在明确说明以认可的组件替换列表中组件的情况下,第 5.1.1.1 条的要求不再适用。
5.1.1.3 当组件属于列表的或预制细水雾系统时,第 5.1.1.1 条的要求不再适用。
5.1.2 工作压力
5.1.2.1 系统组件应的额定压力应按最大工作压力来确定,且应不低于 12.1 bar (175 psi )。
5.1.2.2 当组件属于自带水源的列表或预制系统时,其压力等级应符合列表要求。
5.1.3 抗蚀性
5.1.3.1 腐蚀性环境  如果组件所在场所属严重腐蚀性环境,应采取特殊抗蚀材料或涂层进行保护。
5.1.3.2* 水添加剂  细水雾系统所有组件及其添加剂注入系统均应以防腐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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